政府信息公开
安国市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安国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3-09-07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统计信息,提高安国市统计局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形式

1.安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址:http://www.anguo.gov.cn/

2.现场查询

信息查阅地点:安国祁州大路94号市政府院内,安国市统计局办公室。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市统计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属于下列情况的统计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单个企业或家庭资料的;

3.正在统计、调查过程中的;

4.与统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安国市统计局。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3552283

通信地址:安国祁州大路94号安国市统计局

邮政编码:071000

电子邮箱:agstjj@126.com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安国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安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申请方式有: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安国市统计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

3.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请发送至:agstjj@126.com

4.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向受理机构咨询申请信息公开的办理程序。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单位或组织申请,需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报送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申请的处理

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情况进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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